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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当事人须知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一)当事人不服旗县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与该法院同一辖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人是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申请人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监督的,但该再审判决、裁定系法院基于检察监督而作出的除外;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的。

四、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三)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五、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对民事、行政一审生效案件的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六、申请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三份。

(二)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须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电话及联系地址。

(五)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还应提交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十日内补全,逾期不予或经补充不全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七、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条件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三)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八、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调齐法院卷宗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九、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中止法院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该案抗诉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十、其他告知事项

(一)如当事人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或约见承办人,可由接待人员联系或者在其他工作时间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系

(二)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尽量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在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申请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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