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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需知及指南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人民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单位行贿案;8、介绍贿赂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私分国有资产案;11、私分罚没财物案;12、隐瞒境外存款案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徇私枉法案;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5、环境监管失职案;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8、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案;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10、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1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2、私放在押人员案;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2、刑讯逼供;3、报复陷害;4、非法搜查;5、暴力取证;6、破坏选举;7、虐待被监管人案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可以网上举报,网址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为:04766222000

  四、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

 (三)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关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是接受、处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的专门机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接受处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专门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群众;受理、管理、审查举报线索和初查部分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案件;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实名举报人等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旗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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