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方式,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二、监所检察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
四、协助有关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五、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七、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八、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院领导和检委会。
十、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