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至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类别作出要求(2)第四至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作出要求(3)第九至十一条,对许可受理、许可审核、许可决定作出要求(4)第十二至十六条,对许可变更、续办以及注销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作出要求(5)第十七条,对抽查、考核等监督管理要求作出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具体类别,细化了每类服务的概念、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
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
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二、适应国有单位转企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情况,细化了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等,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安全、信息内容安全。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
(二)股东证明材料。
(三)公司章程。
(四)无外资承诺书。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
三、明确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平台账号用户管理制度、用户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四、明确技术安全评估有关要求,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的安全评估要求。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五、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更好地服务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许可管理工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依法提供新闻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