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行政诉讼监督开展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基层检察实践中,线索研判不精准、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规范监督,从线索研判管理、调查核实履职、检察建议落实三个重要环节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向精细化、规范化、实效化转型,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线索研判管理:夯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基础
线索是监督办案的源头,线索处置的精准度决定监督工作质效。当前,基层普遍缺乏统一的线索研判标准、分级处置规则,存在线索价值界定失准、办案资源配置错位等问题,制约监督效能发挥。破解这些问题,须从源头构建科学规范的线索研判与处置体系。
针对研判标准缺失的问题,可以真实性、违法性、可查性、价值性为核心审查维度,严把案件入口关。真实性层面,核查线索来源可靠性及其反映事实的可信程度,防止未经核实盲目启动监督;违法性层面,严格对照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两类法定情形,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权等实质性违法情形,精准区分程序瑕疵与应予监督的实质性行政违法;可查性层面,综合评估证据保存状况、灭失风险等因素,科学预判监督可行性;价值性层面,统筹考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力求三者有机统一,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
针对分级处置缺位、办案资源错配问题,实行三级线索分类管理模式,依据线索研判结果差异化配置办案资源,实现资源精准投放。聚焦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领域的重点线索,实行专班办理、领导督办、限期办结;一般线索按常规流程规范开展核查;存疑线索统一登记存查、实施动态管理,明确资料留存期限与激活条件,避免线索积压搁置。同步健全线索台账与全程留痕机制,将线索研判质量、处置成效纳入业绩考核,层层压实办案责任。同时,完善线索规范分流机制: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线索依规审查办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对审查发现涉嫌公益诉讼案件范畴、涉嫌刑事犯罪等其他类型线索,精准分流至对应检察部门,形成线索处置闭环。
调查核实履职:强化法律监督刚性支撑
调查核实是查清违法事实、固定监督证据的关键环节,是线索转化为案件的有力支撑。基层办案实践中,调查程序不够规范、调查方式相对单一,容易造成案件事实核查不清、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对此,既要强化外部保障,也要规范履职边界,还要推进协同监督,三管齐下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调查核实刚性保障。积极推动地方制度建设,明确行政机关配合检察监督责任,细化卷宗调取、提交情况说明、协助问询等的具体要求。同时,运用大数据比对等信息化手段,突破传统人工核查局限,提升线索甄别、事实核查、证据固定的精准度与工作效率。
规范调查核实履职边界。严格遵循合法、必要、比例原则,坚持原则上不介入正在推进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确保监督不越位、不缺位。坚守目的正当性,将调查范围限定于涉案行政违法事实,严禁干预正常行政执法活动、违规调取无关信息、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严守程序规范,严格落实层级审批、双人办案要求,规范制作调查笔录、留存证据清单,关键调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实现履职全程可追溯;恪守措施必要性,优先采用卷宗调阅、书面核查等轻量化方式,以最小干预实现最佳监督效果。
注重调查核实方法,凝聚协同共治共识。坚持沟通前置、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工作理念,开展调查前主动对接行政机关,阐明监督目的与调查范围,消解认识分歧。结合案件特点灵活选择调查方式,合理把握调查时机。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推诿、逾期不回复等问题,积极开展联合调查,辅以层级督办机制,打通履职堵点,推动监督效能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机统一。
线索转化闭环:以检察建议做实监督落地成效
检察机关对审查终结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终结审查等处理决定。检察建议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核心载体之一,其制发质量、整改落实成效影响监督的效果。实践中部分检察建议存在同质化、说理浅显、整改落实虚化等问题。提升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与落地成效,应从制发、反馈、督办三个环节层层把关,从源头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严把制发关口,杜绝模板化、空泛化问题。一是精准锚定违法症结,直指法律适用错误、怠于履职、程序违法等具体问题,不搞泛泛而谈;二是强化释法说理,准确援引法律条文,清晰阐释违法性质与监督依据,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三是细化整改举措,提出可量化、可核查、可落地的要求,督促行政机关形成整改清单,避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模糊表述;四是规范送达流程,常规案件送达全程留痕,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宣告送达。针对区域性、行业性共性问题,同步抄送属地政府及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延伸。
规范整改反馈,严防纸面整改。一是差异化把握整改落实时限,在法定答复期限基础上,对涉及制度完善、系统整改的复杂疑难案件,与被监督机关协商确定合理答复整改周期,保障实质整改空间;二是实行三维审查标准,从合法性、针对性、实效性三个维度,通过档案核验、实地走访、当事人回访等方式核查整改成效,坚决杜绝虚假整改、形式整改。
健全闭环督办机制,防止监督链条中断。实行“一案一台账”全流程管控,对检察建议制发、送达、反馈、整改、复核各环节全程登记留痕、节点管控。常态化开展会商督导、进度提醒,及时协调化解整改中的堵点难点。
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规范有序地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应持续细化履职标准,不断破解履职痛点,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更精准、更规范、更具实效。
(作者分别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第四检察部主任、第四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