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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前端治未病:犯罪预防的社会治理之道
时间:2026-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泽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前端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许多犯罪并非突然发生,而是与前端监管不到位、基层治理不充分、矛盾风险未及时化解密切相关。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就是要把犯罪预防嵌入社会治理全过程,推动治理重心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预防延伸。

从刚性治理向柔性治理转型。传统犯罪治理以国家强制力为核心,遵循“命令—服从”的刚性逻辑。这种模式在末端治罪上具有权威性和直接性,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治理成本较高,对抗性较强,容易引发治理对象抵触心理,难以从源头上消解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求犯罪治理实现理念和方式转型。柔性治理的核心,在于推动治理方式从“管束”走向“引导”,从“命令”走向“协商”,从“对抗”走向“合作”。在这一模式下,治理对象不再只是消极被动的“被管理者”,而是可以通过协商、参与、配合等方式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这种转型有助于将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化解在前端,使犯罪治理从“事后处理”延伸为“事前预防”。

让治理触角延伸至基层。犯罪预防的关键在基层,力量也在基层。社区矫正、矛盾调解、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都需要把治理资源下沉到基层一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共建共治共享强调“共建”,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基层组织最了解辖区情况,最容易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果问题已经积累成案后再行处置,往往意味着最佳预防时机已经错过。近年来,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管理、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基层治理模式,通过网格员日常巡查、矛盾调解和快速干预,实现小事早处理、大事防升级,有效降低潜在违法犯罪风险。这种前端发现、快速处置的治理模式,是抓前端、治未病的具体体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检察履职从末端治罪到前端预防的延伸。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在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引领下,检察机关的职能正在从末端治罪向前端预防延伸。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目标之一,正是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式治理。检察机关参与犯罪预防的重要制度载体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从个案办理向源头治理延伸。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一号至八号检察建议,围绕校园安全、金融监管、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等领域,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促进了类似问题的源头防范。这一制度将检察监督从个案纠错延伸至源头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正是检察机关从治罪迈向治理的生动实践。

协商共赢:从对抗走向合作。犯罪预防强调源头治理,应更加重视协商合作和利益平衡。共建共治共享制度倡导“共治”,通过协商合作推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犯罪预防阶段,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关系应当从单纯对立转向合作共治,目标在于共同防止违法犯罪风险发生。在社区矫正、矛盾调解等领域,协商共赢机制同样发挥着积极作用,促使相关主体从消极服从、被动接受管理,向积极配合、主动修复社会关系转变,从“管住”向“帮好”转化。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主体责任协同。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框架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都应当在犯罪预防中依法履职、发挥积极作用,协同发力。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将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传递给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制度完善和监管强化,正是以“共治”促“共享”的生动实践。共建共治共享的精髓在“共”。犯罪预防不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打天下,公民也不能置身事外。近年来,“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在发现风险、提供线索、维护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共同织密了犯罪预防的社会网络。

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权力下沉延伸治理触角,协商共赢促进合作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强化责任协同,彼此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抓前端、治未病的基础。共建共治共享强调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治理成果共同享有。犯罪预防的最终目标,不仅是减少犯罪发生,更是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感受到安全、公平。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才能实现从末端治罪到源头预防的转变,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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