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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退赔条件与路径 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
时间:2026-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出现了一类司法实践困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判决已生效,判决认定上游犯罪被害人被骗数额为犯罪金额,但因资金流转复杂、被害人众多且身份不明,判决未列明被害人。上游诈骗犯罪行为人尚未到案,被害人于判决生效后方知悉自己被骗资金在掩隐犯罪案件中被认定,遂主张退赔。此时,应如何处理?

掩隐罪认定不要求上游犯罪行为人到案,判决效力不受上游犯罪被害人身份不明影响。认定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不要求上游犯罪行为人必须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而掩隐罪案件判决以上游犯罪被害人被骗资金为犯罪金额,已经完成了对下游犯罪事实的司法认定,即便未列明具体被害人,也不影响判决效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具有被害人众多、涉案资金多层流转、多次转账无法逐笔核实的特点,判决聚焦于掩隐罪行为人转移资金的总金额,符合此类案件的办理规律与现实特殊性。因此,不宜以“未列明被害人”为由否定判决效力,而应在此基础上探讨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可行路径。

退赔义务不以列明上游犯罪被害人为前提。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虽然掩隐罪直接侵害的是司法秩序,本身无直接对应的被害人,但行为人所掩饰、转移的资金均来自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受害人已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属于间接受害主体。依据刑法第64条立法精神,为挽回财产损失、修复受损法益,即便无直接被害人,只要认定被告人确实转移了被骗资金,退赔义务就客观存在。关键问题在于退赔义务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

被害人资金的识别困境与破解思路。被害人主张退赔的最大障碍在于:如何证明其被骗资金与掩隐罪行为人转移的资金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资金往往经过多层账户流转、多种方式转移,难以逐笔溯源。但可通过资金流向追踪与时间区间比对,提供可行的识别路径。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通常已对涉案账户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形成了资金流向的时间序列和数额汇总。被害人可申请调取该审计报告,结合自身被骗时间和转账记录进行比对,以证明资金落入掩隐罪行为人账户。若能建立时间、金额上的对应关系,即便无法逐笔对应,也不妨碍退赔主张的成立。若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资金可查证流入关联犯罪行为人账户,且能确认具体被害人的,应直接向被害人退赔。

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到案不影响退赔程序启动。如前所述,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到案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而退赔责任的启动也不应以上游犯罪行为人到案为前提。在程序衔接上,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追缴退赔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优先路径。

退赔金额认定以违法所得为原则。掩隐罪行为人应在多大范围内对上游犯罪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掩隐罪行为人仅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笔者认为,掩隐罪行为人原则上只在其违法所得即实际获利范围内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其法理依据为:掩隐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和追回赃物的司法秩序,该罪严格来说本身没有直接被害人;在掩隐罪行为人介入前,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实际发生,且由上游犯罪行为人单独造成。被害人主张退赔时,应将重心置于可追缴的违法所得,这也是实践中被害人最能获得实际救济的部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主张退赔的路径。被害人在掩隐罪判决生效后,可遵循以下步骤主张退赔:第一步,收集证据,包括本人被骗时间、金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立案证明等;第二步,申请查询,向审理掩隐罪案件的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申请调取涉案资金审计报告,确认本人被骗资金是否被纳入犯罪金额;第三步,书面申请,向原审法院提交退赔申请,附上全部证据材料;第四步,执行监督,若法院怠于启动退赔程序,可向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五步,补充诉讼,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五个步骤是有梯度的救济体系,需被害人强化自身维权意识,主动推进。

构建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掩隐罪判决生效后被害人退赔困境的深层症结,在于刑事判决中“被害人身份认定”与“退赔执行”之间存在裂隙。为解决这一困境,可从以下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增加通知被害人机制。认定掩隐犯罪金额包含某笔资金时,应通过反诈平台、银行系统等渠道关联查询被害人信息,主动告知潜在被害人。二是建立判决生效后上游犯罪被害人申报与审查机制,允许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依据资金审计报告审查后裁定追加为退赔对象。设立专用账户集中归集违法所得,经审核确认被害人身份及损失后,按比例统一发放。三是完善刑事涉案财产执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上游犯罪被害人可查询涉案资金追缴与退赔进展,从而真正实现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司法保障。

(作者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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