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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行“技术化”逻辑与“算法化”转向要求
时间:2025-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传统法律运行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必须以语言逻辑的形式表达出来。随着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传统法律的语言运行模式正在受到代码化体系形态模式的挑战。通过人工智能和模型化工具,模拟建立数字空间主体要素行为和相互活动的动态性法律运行特征,并通过与现实实体性要素的耦合来同时实现描述、预测和引导社会行为,从而为建构法律的“技术化”运行机制提供了可行性路径。因此,探索法律运行“技术化”特征和算法化转向原理,并在实践中建构以代码化的法律来规制数字空间的秩序形态,成为新的技术革命时代法律科学研究与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律运行“技术化”的底层逻辑

法律运行“技术化”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规则体系中的系统性转换,同时需要在结构层面明确法律条文及其规则体系要素运行的基本特征。法律运行“技术化”的理论基础,在于依照形式逻辑规则,以抽象的概念体系为基础,构建一个法律体系,也正是基于上述原理,使得法律的“技术化”运行成为可能。这是因为,法律制度的最初形态在于法律文本的体系化表达,即法律本身存在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而作为一种运行自洽的系统性存在,法律抽象规则结构体系是法律合规性的基础和前提,即法的合法性应当首先从法律系统自身逻辑中去寻找。因此,从最基本的形式逻辑方法出发,基于文本化法律制度运行的理解应侧重于对法律条文背后内在规范逻辑运行规律的探寻。而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因其基本形态体现为逻辑清晰、内在一致的严密体系,表现为一个高度体系化和系统性的存在。

机器的本质在于计算,而计算的本质是逻辑。随着“以纯粹的形式逻辑来推演法律规范体系和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方法不断深化,这种逻辑运行过程呈现高度机械化特征,使得法律的适用体现“技术化”运转的趋势。这种技术化趋势带来的必然性结果是纯粹法学和系统法学所认可的法律体系自生性与系统性特征,即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在法律体系内找到答案,对于这种逻辑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也被认为在体系内能够得到更加理性化的处理。此时“法律系统成为了一种高度复杂的法律‘装置’”,而这种装置本身的外在表现形态即法律的技术性。

虽然法律运行“技术化”使得整个法律适用如同数学计算和程序运转,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价值性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但这种“技术化”并非把法律适用简单地看成是层层推理和演绎的单纯逻辑性运行过程。即虽然在形式化上看,这是在建立一个类似数学或者几何学那样的法学体系,但其本身并未否定法律规则体系内在的价值属性与道德特征。即法律体系的各个规范并不是简单从根本规范体系中逻辑演绎出来的,而必须考察相关制度运行和设计中的价值取向,从而在法律技术运行过程中实现“逻辑性”与“价值性”的统一。而如何实现两者的统一,则成为理论界面对的焦点问题。

法律运行“技术化”的基本路径

法律自身的内在逻辑使现实法律制度运行往往被视为一个高度自生性的系统,并且这种高度自生性的逻辑架构与现实社会运行之间存在紧密的耦合性关系。换言之,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形态虽然是高度逻辑化的体系特征,但内容来自于法律生活的客观经验。即法律“技术化”运行的根本并非虚无缥缈的抽象存在,而是源自于法律规范本体,是对现实社会法律关系的高度抽象化反映。法律制度技术化过程本身是将法律从经验生活中得到的要素以结构性的逻辑形式予以体系化表达,从而使得两者之间的相互耦合关系成为其制度运行的基本路径。

作为社会运行的一种功能子系统,法律系统本身必然是“社会”系统运作和演化的结果。与其他社会功能子系统相似,法律系统本身拥有与其他社会子系统共同的来源即社会总系统内部的功能分化与抽取,所以,从体系架构和抽象结构上来说,彼此运行规律具有高度的关联和本质性的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必须基于整体的逻辑体系把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存在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从本质运行模式角度理解,法律规范本身是用“文本”书写的规则逻辑体系,这种文本本身既可以是自然语言书写,也可以是机器语言演绎。此时,通过逻辑的演绎,可以把法律秩序设计为一套规则或规范的组合体。而从运行层面上看,法律秩序也被视作一个巨大、复杂的机械装置。法律运行本身如同机器运作,通过简单的操控和信息控制,使得这台“抽象机器”按照预先设定的规范化流程实现自动化运行。

法律运行“技术化”的算法转向

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计算能力达到一定的高度。对于社会复杂的事物,只要找到描绘某个系统的数学方程,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预测该系统的走向,从而带来社会科学研究计算化的浪潮。在此背景下,法律运行的技术化也迎来了其算法化转向的必然选择。但在具体运行方式上,就与自然语言的关系而言,算法逻辑的研究对象变成了人工语言逻辑。通过高度抽象化的符号体系建构形式逻辑系统,并研究如何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符号化操作。但这种代码化转换的目的并非要树立一个与传统逻辑学截然不同的体系,而是在运行的形态层面,以高度技术化和体系性的数理逻辑模型方法进行数据化对象的处理。

因此,区别于传统法律制度运行以概念为处理工具的基本方式,代码化的法律制度运行本身是对数据要素的处理过程。但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法律代码的处理对象,进而呈现出数字系统与现实社会运行相耦合的过程性存在。也就是说,基于数字空间体系所运行的具有独立逻辑结构和识别系统的“法律”代码,如果缺失与现实社会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效衔接,只能是空中楼阁。而法律运行过程从技术化转向算法化,也必须与实体性的法律运行过程相统一,才能实现以代码调整和规制数据空间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算法化工具体系作用下,通过算法为工具所实施的数据模式转换,可以从大量的真实法律关系中抽取相关要素作为法律规范关系构建的起点,从而在实体与要素之间建立形成高度逻辑化的抽象运行机制的可能。

如何实现法律的算法化与价值性的统一是其运行的关键性问题。随着法律技术性计算化特征日趋明显,尤其是过度形式化和逻辑化的趋势,使得人们普遍担心制定出来的法律仅是追求冰冷逻辑规则的工具,并非人们所真正需要的具有温度和生命力的规则体系。虽然在形式上看,法律运行的算法化转向是法律逻辑运行的方式问题,但究其本质而言不能忽视抽象逻辑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即法律制度不能不关心经验性的真理和价值属性等问题。对于法律技术化的算法转向所带来的价值属性问题,关键的并不是概念体系及其逻辑关系本身,而是在实践中不能因为法律逻辑体系的抽象性而将法律制度简单化为一种逻辑范畴,而应通过逻辑与现实之间的系统耦合,不断为“技术化”逻辑概念体系注入鲜活的现实经验。此时,算法化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价值并非静态性存在,而是不断与现实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性运行体系。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数字检察“模型化”赋能体系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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