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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区矫正列管争议应强化居住地核实
时间:2018-05-1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流动频繁。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导致在处理犯罪案件中,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罪犯的居住地核实难度陡增,也引发社区矫正列管争议问题。所谓列管,即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管理,也就是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列管的责任主体。但司法实践中,两地甚至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因居住地问题而产生列管争议的现象屡见不鲜,由其引发的漏管在社区人员漏管总数中的占比居高不下。

列管是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同时也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在刑意识的重要手段,而有效核实居住地又是列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完善居住地核实,解决居住地争议,从而避免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中的列管争议。

完善法律法规是解决执法不一的根本保障。《办法》关于居住地核实、变更等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一些涉及具体操作的细则,诸如如何确定居住地等内容,大都在各地实施细则中才予以明确、细化。司法实践中,各省市大多从利于地方的角度出台了实施细则进行解释,使得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标准的多样化是引发居住地理解争议的根源所在,如有些地区以住房、用工为判断依据,有些地区以户籍所在地为判断依据,还有些地区以居住证等相关证件为判断依据,这就可能产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的户籍地和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均不认定本辖区为居住地的情况,从而导致列管争议,甚至出现漏管现象。因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统一居住地标准,能够更精准地确定列管地;统一居住地变更程序,使司法行政机关面对争议时能够先行列管,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变更。

提升执法理念是防范争议发生的思想保障。执法机关要进一步提升理念、转变方式,以适应和服务新时代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要求。如核实居住地时,要有全局性的综合理念,在顺应人口频繁流动趋势的前提下,在以户籍地为基本判断依据的基础上,调查实际居住情况,了解本人意愿,从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的角度确定列管地。又如,面对争议时,要有规范执法理念,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机关即便存在异议,也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强化责任意识是开展有效核实的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是核实、确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的主要方式。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强化以社会调查为抓手,开展有效核实的责任意识。就审判机关而言,应当有效核实居住地,对于人户分离的被告人,要委托户籍地、暂住地同时开展社会调查从而综合确定列管地;同时,要重视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将判决发往其他地区。就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作为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执行者,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审判机关确定列管地提供有效依据,不能简单地问一问,搞搞形式走过场;在面对人户分离及其他复杂情况时,更要因人制宜、因案施查。

建立协商机制是应对具体问题的制度保障。在立法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应建立协商机制,以应对因居住地理解不同引发列管争议而导致的漏管问题。司法实践中,该类争议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协商解决,二是报请上级指定。若发生争议的地区属于同一行政区划,协商未果可提请共同的上级指定列管;但若属于不同行政区划,尤其是跨省市的,通过协商来应对具体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该类情况下,提出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首先应与作出判决的审判机关沟通联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将相关法律文书寄回,而不能擅自退回;审判机关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退回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重新核实居住地,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确保依法、及时列管。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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